根據RoHS指令,兩宗有關豁免使用鉛的新申請已在歐盟委員會備案。
如各類電子產品制造商所知,RoHS指令對投放在歐盟市場的新電器及電子設備中使用的有害物質施加了限制。目前,RoHS指令的規管物質清單上共有10種物質,其中包括鉛。
任何鉛含量超過0.1%的電器及電子設備(包括電纜及備件)不得投放歐盟市場,除非鉛的特定用途不在管制范圍內或獲得豁免。RoHS指令第2(4)條列出完全不受限制的特定產品,如大型固定工業器具,而RoHS指令附件III則訂明獲豁免限制有害物質的特定用途。如鉛可以用于陰極射線管 的玻璃。
RoHS指令容許經營商要求歐委會授予、延長或撤銷豁免某些用途。最近提出的兩宗申請涉及鉛的某些用途,貿易商應該知道豁免并不限于申請人。因此,一旦獲得豁免,其他公司亦可受益。因此,如果兩宗申請要取得成功,有關豁免可能特別關系到向歐盟出口電器和電子產品的制造商的利益。
首宗申請涉及在專業用途非道路設備發動機軸承及襯套中使用的鉛,由歐洲內燃機制造商協會(EUROMOT)和卡特彼勒(Caterpillar)提出,并得到多個協會的支持。申請人認為,需要在惡劣或嚴苛環境中使用的大型發動機,需要使用含鉛的軸承及襯套,方能達到令人滿意的可靠程度。
第二宗申請由瑞士一家診斷解決方案及制藥公司 - 羅氏診斷有限公司(Roche Diagnostics Ltd)提出,涉及將珀爾帖(Peltier)元件安裝在體外診斷分析儀所用的焊料中使用的鉛。該儀器用于分析人體血液及組織樣本,以檢測多種疾病。
羅氏診斷在申請書中表示,無鉛替代品不能提供相同水平的精密度,對分析可能產生不利影響,從而對病人的安全構成風險。羅氏診斷進一步指出,如果申請不成功,含鉛焊料再將不能用于現有儀器,化驗所可能被迫繼續使用舊儀器。羅氏診斷警告,一旦出現這種情況,儀器會變得不可靠,并對患者的安全構成風險。
一般而言,若上述申請成功,只要符合歐委會對用途的特定規定,企業便可以把產品輸往歐盟市場。然而,獲授的豁免有適用范圍及時間的限制。因此,貿易商應該獲知關于延長授權的進一步申請是否應提出,如果是這樣,請記得在豁免期滿至少18個月前必須提出。
新的豁免申請必須在有關物質的特定用途被納入RoHS指令適用范圍前至少18個月提出。申請可以由制造商、制造商的授權代表或供應鏈中的任何經營商提出。豁免申請書必須按照RoHS指令附件V撰寫。附件V要求申請書應以明確措辭,描述所申請的特定用途,并提供應予豁免的可核實及供參考的理由。此外,申請人必須提供申請書摘要,是否有可用替代物質的分析,以及廢舊電器及電子設備物的再利用、回收和處置等資料。
歐委會在收到申請書后15天內,應書面通知申請人已受理申請。歐委會將即時將該宗申請通知各成員國,并提供申請書副本,以及申請人提供的其他補充資料。歐委會負責對申請及其理由作出評估。
詳情參見:
http://economists-pick-research.hktdc.com/business-news/article/Business-Alert-EU/New-Applications-Lodged-for-Further-Lead-Exemptions-Under-Rohs-for-Electrical-and-Electronic-Equipment/baeu/en/1/1X2ZT68A/1X0A5PCL.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