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驗機報檢定與報廢遵行原則 | |||
日期:2011/6/28 來源:拉力測試儀網 | |||
試驗機報檢定與報廢原則 一、儀器的降級、報廢: 1、按照儀器規定的指標,經調試達不到要求的可降級。 2、有某項指標不穩定的可降級。 3、經過改裝、大修和超年限使用的可降級。 4、儀器性能達不到現行的環境監測標準的可報廢。 5、儀器損壞,無法修復的可報廢。 6、部門負責人組織儀器管理人,儀器使用人及室主任共同參加鑒定。 二、儀器設備的檢定: 1、各類不同的儀器必須根據儀器的使用說明和分析項目制定一套調校、檢定方法,定期進行調校、檢定,每次調校、檢定過程都應做好記錄。 2、對需要強檢的儀器,質保室應及時按照強檢規定送檢。檢定報告要及時歸檔。 3、對調校、檢定不合格的儀器,一律不準使用。 4、大型儀器一經搬動都必須進行調校、檢定。 5、對所有儀器實行標志管理,核定計量檢定證書及校準結果后分別貼上國家技術監督司認證辦公室統一制訂的標志。凡見“停用”標志不得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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